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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前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熊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熊森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南法前民初字第11号原告深圳市东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毓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现,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甜。被告熊森。原告深圳市东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现、刘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5日就被告所有的粤B×××××号轻型厢式货车挂靠原告经营一事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该车辆以原告的名义办理入户手续,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归被告所有。协议同时约定车辆挂靠期限为壹年,从2010年10月5日至2011年10月4日,到期后,协议自动终止。但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到原告处办理该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致使原告损失重大。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的《车辆挂靠协议书》于2011年10月4日终止;2、确认粤B×××××号车辆归被告所有,并限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该车辆过户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车辆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车牌号:粤B×××××,上述车辆乙方过户挂靠甲方,该车的所有权、使用权归乙方所有,该车今后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协议书还约定:“车辆挂靠期限为壹年,从2010年10月5日起到2011年10月4日止,到期后,若乙方无欠费、违章记录的情况下要求续期,甲方根据其诚信度和车况可重新签订协议,并免收后期管理费,到期后,若乙方无续期要求,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将注销该车车籍。”“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共同遵守,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应在甲方所在地进法院裁决。”协议中甲方代理人陈晨与乙方熊森分别签字确认。原告提交了涉案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车牌号为粤B×××××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车辆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登记在原告名下,登记日期为2010年1月21日。庭审中,原告称因无法联系上被告,不清楚被告不协助过户的原因,且原被告双方之间无其他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车辆挂靠协议书》、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质证意见和答辩意见,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权、质证权和抗辩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10月5日起至2011年10月4日止。因此,原告对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的《车辆挂靠协议书》于2011年10月4日终止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车辆挂靠协议书》约定车辆由乙方过户挂靠甲方,该车的所有权、使用权归乙方所有,挂靠到期后,若乙方无续期要求,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将注销该车籍,现《车辆挂靠协议书》已到期终止。因此,对原告要求确认粤B×××××号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该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双方的《车辆挂靠协议书》于2011年10月4日终止;二、粤B313**号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该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熊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超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