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巡初字第0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洪祝与王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524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朱国珊。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延磊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国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海州区新坝乡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同年11月12日生女儿陈园园,1997年4月18日生儿子陈达。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必要,夫妻感情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陈园园、陈达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5年11月12日生一女陈圆圆,1997年4月18日生一子陈达。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案件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无原则性矛盾冲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和理解,加强交流沟通,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董延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艳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