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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三里庙村民小组、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三里庙村民小组,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西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三里庙村民小组。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秦霸岭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三里庙村民小组、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1、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三里庙村民小组支付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54208.43元,支付停工损失100000元,共计854208.43元,并自2006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754208.43元的利息至工程款全部付清时止,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付连带责任;2、驳回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50元,鉴定费38000元,共计54050元,由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7110元,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三里庙村民小组负担3694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甘肃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三里庙村民小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三里庙村民小组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54208.43元,停工损失100000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的利息2805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36940元,执行费14117元。剩余案件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放弃。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尚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