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中商终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王树芳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军,王树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中商终字第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军,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文凯,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芳,男,1952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崔世雨,陵县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建军因与被上诉人王树芳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陵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建军的委托代理人方文凯、被上诉人王树芳的委托代理人崔世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陵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王建军。审判长 王树强审判员 刘宝长审判员 赵立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