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郎民二初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郎溪县永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鲁传龙、杨俊花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溪县永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鲁传龙,杨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郎民二初字第00019-1号原告:郎溪县永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法定代表人:程红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德兵,该公司员工。被告:鲁传龙,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被告:杨俊花,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溪县永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鲁传龙、杨俊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鲁传龙所有的商住房两套及营业房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郎建字第XX、XX、XX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鲁传龙所有的商住房两套及营业房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郎建字第XX、XX、XX号);二、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谈涛审 判 员  乔瑞人民陪审员  刘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