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景秋云与郭良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秋云,郭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巨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景秋云,女,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行人郭良新,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秋云与被执行人郭良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2012)巨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2)巨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