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民初字第24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黄德利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利,姜玉霞,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2447-2号原告黄德利,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姜玉霞,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杰,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黄德利与被告姜玉霞、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姜玉霞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泰山区,本案应移送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姜玉霞、张杰住所地均在泰山区,被告姜玉霞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姜玉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昭民审判员 耿立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