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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法民初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何沛波与欧学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沛波,殴学春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1874号原告何沛波,男,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殴学春,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霞、郭敏,均系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沛波诉被告殴学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沛波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殴学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沛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沛波负担。审判员  胡兴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振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