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罗执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罗庄区连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庄区连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李彦飞,邓金玉,李艳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887号申请执行人罗庄区连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韩金艳,主任。被执行人李彦飞。被执行人邓金玉。被执行人李艳友。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彦飞、邓金玉、李艳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