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罗庄区连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庄区连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李彦飞,邓金玉,李艳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887号申请执行人罗庄区连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韩金艳,主任。被执行人李彦飞。被执行人邓金玉。被执行人李艳友。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彦飞、邓金玉、李艳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