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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刑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兴刚绑架罪,刘兴刚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91号罪犯刘兴刚,又名刘长征,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作出(2008)文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兴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兴刚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月21日至2013年3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兴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