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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江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安某某。被告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