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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长执监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井明玉与付梁智、付建新、梁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井明,付梁智,付建新,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监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王井明,男,1953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付梁智,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榆树市。被执行人付建新,男,196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付梁智的父亲。被执行人梁华,女,195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付梁智的母亲。申请执行人王井明与被执行人付梁智、付建新、梁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长执字第376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长春市榆树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井明与被执行人付梁智、付建新、梁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仲 雷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苟东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