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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巩民初字第3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于松杰与张海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松杰,张海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巩民初字第3279号原告于松杰,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献峰,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海陆,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松杰诉被告张海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松杰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松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松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零八元,减半收取一百零四元,由原告于松杰负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