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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恩确认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李光辉与申请人唐延国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恩确认字第1号申请人李光辉,男,生于1944年7月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合一,男,汉族,农民,系李光辉之子。申请人唐延国,男,生于1962年4月30日,汉族,农民。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军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李光辉与申请人唐延国的纠纷于2013年12月24日经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唐延国一次性赔偿李光辉受伤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续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类损失共计52000元。此后李光辉所产生的治疗费用等损失由李光辉自行承担。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光辉与申请人唐延国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畅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