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2014)府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苏某某,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府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杜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岳某某。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某、岳某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2年6月17日,被告苏某某因周转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按季度结息。被告借款后本息分文未付。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0‰支付利息。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据一支,证明被告苏某某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约定月利率20‰的事实。被告苏某某、岳某某未向法庭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借据一支,能证明2012年6月17日,被告苏某某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0‰,借款期限一年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认证,可以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6月17日,被告苏某某向原告杜某某借款17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0‰,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金及利息均未偿还。另查明,被告苏某某与被告岳某某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苏某某向原告杜某某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已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苏某某理应按约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70000元;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0‰并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四倍,应受法律保护。其次,被告岳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是夫妻关系,被告苏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产生活所欠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岳某某有义务与被告苏某某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苏某某、岳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杜某某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苏某某、岳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莉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