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胡龙久与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董向明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龙久,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董向明,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明望压力容器制造集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胡龙久,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吴金彪,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九银,该公司经理。被告:董向明。被告: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向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明望压力容器制造集团。法定代表人:董向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龙久与被告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被告董向明、被告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明望压力容器制造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龙久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被告董向明、被告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明望压力容器制造集团1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原告胡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被告董向明、被告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明望压力容器制造集团12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沈琳审 判 员 程毅人民陪审员 刘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