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童光义与袁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光义,袁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童光义,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开文,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后军,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光义与被告袁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光义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光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童光义负担。审判员 刘淑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橙程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