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法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谢超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法刑初字第000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超(曾用名:谢涛),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3)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国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超于2013年9月14日租住在云阳县青龙路桂园综合楼305室888号房间,利用杨某某(另案处理)帮其贩卖毒品。2013年10月1日23时许,谢超得知有人要购买麻古,便交给杨某某10颗麻古让其贩卖。在云阳县青龙路“三峡风酒店”门前,杨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10颗共计0.61克麻古贩卖给白某某时,二人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2013年10月2日凌晨0时许,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云阳县青龙路“三峡风酒店”门口将谢超抓获归案,从谢超租住的房间内查获冰毒16.06克、麻古2.42克。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杨某某贩卖给白某某的麻古及从谢超房间内查获的冰毒、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谢超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某、钱某某、蒲某某、白某某、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谢超的供述,搜查笔录、毒品当场称量记录、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超指使杨某某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谢超以贩养吸,从其住处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但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梅栋芳人民陪审员 赵 容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童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