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3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许芳与张扑,江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江某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宋体仿宋新宋体黑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3528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静。被告张某某。被告江某某。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江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必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静,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2012年11月19日,因家庭经营需要,被告张某某向张甲借款8万元,约定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五倍计算。2013年12月2日张甲将上述债权本息一并转让给原告许某某,并已通知被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张某某催要,被告张某某拒绝偿还。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江某某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给付欠款8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2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张某某辩称,借款是事实,没有约定利息,打算分期偿还。被告江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9日,被告张某某向张甲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五倍给付利息。2013年12月2日,张甲与许某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是张甲对被告张某某享有的债权8万元及自2012年11月2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五倍计算的利息一起转让给原告许某某,并于12月3日通过顺丰速运公司以书面方式将该节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之后,原告许某某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但被告未偿还。另查,被告张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静、被告张某某的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借款收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顺丰速运邮件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债权人张甲借款8万元,有被告张某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甲自愿将对被告张某某享有的债权(借款本金8万元及约定的利息)转让给原告许某某,并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某某应当及时偿还债务。被告张某某与债权人张甲约定自2012年11月2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五倍计算给付利息,该约定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不予保护。鉴于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江某某亦应承担归还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某某抗辩没有约定利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许某某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保全申请费1100元,均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必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玥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