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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中和与陈宽鹏、江苏省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李中和。被申请人陈宽鹏。被申请人江苏省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浦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徐桂荣,总经理。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万元。担保人李星星以其所有的苏G270**号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已经向本院提供了有效担保,其请求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宽鹏、江苏省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李星星所有的苏G270**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德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