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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永法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退回案件决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何XX,蒋XX,尹XX,胡XX,刘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3)江永法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人何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瑶族,文盲,农民。被告人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鹤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尹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湖南省江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胡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瑶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被告人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江永检刑诉(2013)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何XX、蒋XX、尹XX、胡XX、刘XX、陈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何XX、蒋XX、胡XX、刘XX、陈XX不在案,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湘江永检刑诉(2013)183号案件,本院予以退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附:退刑事侦查卷宗贰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