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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民二初字第3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文与郑州育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郑州育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民二初字第3206号原告杨文,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金榜,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育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黄飞扬,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政权,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文诉被告郑州育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金榜,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政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27日,原告杨文与被告郑州育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口头达成总裁班培训协议,并交付4300元给被告,而至今,被告尚未提供与其承诺相符的培训课程。2012年7月11日,原告杨文向被告郑州育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送达解除该培训协议通知书,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4300元人民币,并赔偿损失5000元人民币。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返还原告培训费4300元、赔偿损失5000元,合计9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培训费4300元;二、解除培训合同通知书一份及邮寄特快专递凭证,证明2012年7月11日被告收到原告发出的《解除培训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是:2011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达成总裁班培训协议,并交付4300元人民币给被告,被告未提供与承诺相符的培训课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通知被告,解除该培训协议,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原告培训费4300元人民币,并赔偿损失5000元人民币,共计9300元人民币。被告辩称:被告在2011年9月份和10月份分别举行两次培训课程,原告均未参加。在2011年底的时候,原告打电话协商此事,被告答应让原告继续参加培训或被告过去给原告公司员工进行培训,但原告没有同意。后来原告律师和被告联系,被告继续坚持让原告参加培训,但原告仍不同意。总之,因被告培训已进行了多次,每次培训都将原告列入培训的对象,被告的培训成本已经投入,因此被告不同意退还原告的报名费。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2011年10月份课程培训现场。经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证据的意见为:该照片与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该照片也没有原告在里面,恰恰证明被告所称原告没有参加培训属实。依据原、被告诉、辩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5月27日,原、被告口头达成总裁班管理课程培训协议,同日,被告收取原告的总裁班费用4300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后因原告未参加培训,并于2012年7月10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培训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培训协议。原告要求退还培训费及赔偿损失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培训协议,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被告出具的《收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被告收取原告的培训费用后,应当通知原告参加相应的课程培训。被告辩称其通知了原告参加课程培训,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通知原告参加培训的义务,且原告实际也未参加培训,故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培训费43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称,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育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杨文培训费43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长 崔 雷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启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玉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