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何腊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商初字第2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武利强,山西世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李贺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熊柯,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致国审判员 贾海鹏审判员 侯兆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俊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