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初字第3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国生;被告长春汉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生,长春汉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初字第3976号原告王国生,男,1963年1月8日生,农民,现住榆树市大坡镇镇区一委8组被告长春汉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晓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生;被告长春汉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生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德军人民陪审员 :于洪玲人民陪审员 : 孙 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纯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