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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守印与亳州市长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印,亳州市长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王守印,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789405。被告亳州市长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印诉被告亳州市长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印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亳州市长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16000元。原告王守印提供孟令新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皖S×××××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守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亳州市长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16000元。二、对原告王守印提供担保的孟令新所有的登记编号为皖S×××××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29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李运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中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