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执字第4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张其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其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4144号罪犯张其和,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0日作出(1998)长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其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9日以(1998)吉刑核字第20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核准后交付执行。2001年4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吉高刑执字第20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3年7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28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6年12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长刑执字第4286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二年;2009年4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1642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9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875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张其和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其和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张其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其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孙 宁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