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三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莱芜熠能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1号原告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传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早,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莱芜熠能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熠能矿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8元,由原告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余凤群人民陪审员 闫万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