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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陈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982号罪犯陈亮,男,生于1992年6月24日,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乐堂堡乡人。因抢劫罪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以(2011)榆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陈亮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亮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飞针分队改造以来,能认真学习飞针技术,熟练掌握每个生产环节,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生产的产品质量好、废品少,累计超额完成成品50套,价值800余元,并且能利用自身会针线活的特长,给其他服刑人员缝补衣物,受到干警的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1年6月至2013年9月止累计获得1290分,折合积极十二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亮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