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马智与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智,张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50号原告马智,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刚,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智与被告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