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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商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灌云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金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云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金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灌商初字第940号原告灌云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溢彩馨都小区物管部。法定代表人潘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咸江。被告陈金虎,居民。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灌云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灌云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陆咸江参加诉讼,被告陈金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灌云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关系,被告所拥有、使用的位于灌云县伊山镇金陵御花园小区22栋2单元404室,从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尚欠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670元、公用水电费210元没有给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公用水电费共计18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金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金虎为灌云县伊山镇金陵御花园小区22栋2单元404室业主,物业面积119.2平方米,2011年1月1日原告灌云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云海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按每平方米0.35元每月收取,公共水电费每年每户60元,2012年12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公共水电费每年每户100元。被告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未缴纳物业费及公共水电费。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明,原告举证的物业服务协议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补充协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因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按合同约定,被告陈金虎应按时交纳物管费及公共水电费。未按照约定交纳物管费,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金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灌云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管费1670元、公共水电费21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金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继辉代理审判员  梁承君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成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