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灞民初字第03512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许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3512原告许XX。委托代理人曹XX。被告张XX。原告许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4月13日登记结婚,1996年8月29日生育女儿张ZZ,2007年9月4日生育儿子张FF,2006年11月建房两间两层半共计400平方米。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特别是被告酗酒成性,酗酒后经常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11月18日被告借故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多处损伤,两人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1、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ZZ由被告抚养,婚生子张FF由原告抚养;3、现有房产400平米一人一半;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自己虽然喝酒,但是从不酗酒闹事,双方虽因生活小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0月自由恋爱,1996年4月13日登记结婚,1996年8月29日生育女儿张ZZ,2007年9月4日生育儿子张FF,现均跟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因被告对原告不信任产生矛盾,致使双方感情不睦。2013年11月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于2006年建盖房屋两间两层半。2013年1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结婚登记表、短信记录及本院庭审笔录再卷作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已逾十年,并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原告应以家庭为重,不应一味的要求离婚,原、被告应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加强沟通、交流,以期共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X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