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法商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2014)淮法商初字第0001号 张某某与淮安市立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淮安市某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商初字第0001号原告张某某,男,住淮安市清河区。委托代理人付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市某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投资人。被告郭某某,男,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淮安市某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