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法民初字第06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行与杨中、吕建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杨中,吕建伟,吕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64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负责人谭晓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湛伯清。委托代理人任卫国。被告杨中。被告吕建伟。被告吕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被告杨中、吕建伟、吕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春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郭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