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民一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刘翠萍与定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陈维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萍,定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陈维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388号原告:刘翠萍,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定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步。被告:陈维均,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定城镇迎宾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萍与被告定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陈维均返还集资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向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晴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