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民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陈剑飞与黄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剑飞,黄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剑飞,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安市江滨花园*幢***室,身份证号码:350322197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平,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安市永乐佳房**幢*****室,身份证号码:3505831983********。上诉人陈剑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剑飞以另行主张为由,于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剑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上诉人陈剑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明华审判员  余 文审判员  闫明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詹明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