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4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人久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人久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4147号原告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驻本市开发区黄河南路151号。法定代表人王延智,董事长。被告山东人久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驻本市北环路与京通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王从海,经理。被告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驻本市东昌府区东昌路与卫育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曲德山,经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向国秀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