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洛南执字第0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正田与兑山煤炭公司、馒头山矿井、杨显忠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田,洛南县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洛南县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镘头山矿井,杨显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南执字第00003-3号申请执行人王正田。被执行人洛南县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兑山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小军,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洛南县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镘头山矿井(以下简称馒头山矿井)。负责人方子豪,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显忠。申请执行人王正田与被执行人兑山煤炭公司、馒头山矿井、杨显忠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24日日作出的(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执行人洛南县兑山煤炭有限公司、被告洛南县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馒头山矿井、被告杨显忠赔偿原告王正田经济损失7474.35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其中被告杨显忠已支付原告王正田医疗费3000元,赔偿金10000元,计13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二、……。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正田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兑山煤炭公司、馒头山矿井共计支付经济损失9423.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正田放弃对杨显忠的执行,兑山煤炭公司、馒头山矿井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标的款已全额电汇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正田,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德民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