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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延华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敦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广岌,主任。被执行人刘延华,男。被执行人杜远东,男。被执行人李树华,男。被执行人单发,男。被执行人于显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延华、杜远东、李树华、单发、显明(2012)敦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延华、杜远东、李树华、单发、显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费3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延华向申请执行人给付8000元,被执行人杜远东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3125元,被执行人单发向申请执行人给付920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费355元由被执行人杜远东负担,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敦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