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民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船民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船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准予孟某某与范某某离婚;二、位于吉林市船营区鑫兴馨苑小区房屋归孟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孟某某和范某某各负担150元,范某某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孟某某交付。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位于吉林市船营区鑫兴馨苑小区的房屋变更到孟某某名下。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鑫兴馨苑小区房屋产权变更到孟某某名下。为此,申请执行人孟某某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的具体请求事项执行完毕,本案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船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孟某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韩晓峰审判员 胡野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