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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1

案件名称

肖荣敢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荣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467号罪犯肖荣敢,男,1982年5月8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6日作出(2006)沪一中刑初字第23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荣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沪高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和2011年8月二次依法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肖荣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荣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荣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荣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