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雷望富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雷望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49层4912室。代表人:李富华,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谭绘,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望富,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上诉人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雷望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王 进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