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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汤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汤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某某,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忆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