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汤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汤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某某,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忆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