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斗法立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纯清与蔡小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纯清,蔡小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立保字第4号申请人陈纯清,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申请人蔡小刚,住珠海市金湾区。申请人陈纯清与被申请人蔡小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争议标的为12000元。现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用于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物的位于斗门区的土地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小客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限额为12000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锐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