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张然与林淑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然,林淑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张然,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李春华,该服务处工作人员。被告林淑贤,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然诉被告林淑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林淑贤准确的送达住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其他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金明代理审判员 宋 杰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