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虞民初字第17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李华民与吴振民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民,吴振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虞民初字第1724-1号原告李华民,男,1970年6月出生。被告吴振民,男,1967年8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民与被告吴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虞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吴振民住于虞城县城关镇松花江路君悦花园3#楼西单元6楼西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2000304**号)。现因被告已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振民住于虞城县城关镇松花江路君悦花园3#楼西单元6楼西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2000304**号)的查封。审判员 田仲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