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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夏铁筐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铁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510号罪犯夏铁筐,男,生于1979年6月20日,汉族,文盲,河南省鹿邑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19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铁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夏铁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铁筐在服刑期间曾因违规行为受到扣分处理,后经民警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铁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铁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