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民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原告钱进与被告安徽省越宜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钱进;安徽省越宜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保字第00012号原告:钱进,男,汉族。被告:安徽省越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进与被告安徽省越宜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越宜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越宜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书庆审判员  叶 武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