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执民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林伟进不动产登记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伟进,瑞安市海安金属工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瑞执民字第2934号申请执行人林伟进。被执行人瑞安市海安金属工艺厂。法定代表人项玉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为此,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瑞安市海安金属工艺厂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海安镇海北村海光工业区振兴街厂房(房屋产权证号:000000**,土地已登记,地号:24-4-1-7)及违章建筑予以查封、评估,并于2013年11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起拍价181万元公告拍卖该房屋。2013年12月6日10时52分54秒,竞买人戴晓平以最高价285万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瑞安市海安镇海北村海光工业区振兴街厂房(房屋产权证号:000000**,土地已登记,地号:24-4-1-7)的所有权及(违章建筑)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戴晓平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戴晓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戴晓平可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小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