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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三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方程汇鑫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方程汇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三初字第513号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开发区井冈大街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兴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东,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湖南方程汇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镇金牛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陈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方程汇鑫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方程汇鑫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方程汇鑫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方程汇鑫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19元,减半收取1409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579元,由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杜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