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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海法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余明深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营顺航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明深,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营顺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海法初字第931号原告:余明深。委托代理人:陈焕年,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联益,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营顺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张成文。委托代理人:邱剑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嘉庆,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明深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营顺航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明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8元减半收取5,9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文 静代理审判员  杨优升代理审判员  陈振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铭甸 关注公众号“”